本报讯 商场租赁柜台员工摔伤,为此将商场告上法庭。日前,江北区法院认定员工没有提交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判决员工败诉。目前,受伤员工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到市一中院。
田女士原在江北阳光城的北京华联商场一皮包专柜上班。 2004年6月16日11时40分左右,她准备去吃午饭,走到该商场销售鞋油的专柜时,突然摔倒。住院治疗44天,花了1.8万元医疗费。
田女士表示,自己是踩到鞋油后受伤的,商场在公共场所的主要通道上进行危险作业,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存在失职行为,要求商场赔偿各种费用7万余元。
北京华联商厦重庆市江北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华联江北公司)在法庭上称,田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摔倒的原因是地面上有鞋油,而且公司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而且在事发后,他们还出于人道精神,为其支付了1万元费用。
昨日,此案承办法官彭芳称,田女士所在专柜是一贸易公司租赁商场的柜台,其雇佣关系应是该贸易公司和田之间。从举证责任上还是应当由田自己举证。而田仅提供了一个证人,证明事发当时地上有鞋油。北京华联江北公司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商场地砖是合格产品,其摩擦系数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另一份是保洁合同,说明商场在营业时间内一直在不间断保洁,地板清洁剂采用的是专业除油剂。因这两份证据证明力更强,比田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法院为此认为商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记者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