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滞留旅客可在国内起诉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董念清
董念清在撰文《解读欧盟261条例》中说,“从旅客的角度看,不管旅客的国籍,也就是说,不管旅客是哪国人,加拿大人也好,日本人也罢,只要是从位于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机场出发,也不管去什么地方,或者从有关第三国出发,前往位于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机场,并且运营承运人是欧共体承运人,在发生航班拒载、取消、延误的情况下,都可以得到该条例的保护。 ”因此专家建议,走法律途径将是纠纷解决的最佳办法。
据了解,在旅客诉航空公司涉嫌歧视的案例中,中国不同于美国,几乎没有关于“歧视赔偿”的法律条文依据。但是尽管郭先生一行的遭遇发生在外国机场,涉及外国航空公司,但是他仍可在中国境内起诉。
“歧视”嫌疑认定需谨慎
●北京律师协会航空委员会成员 宋绍富
宋律师说,对航空公司涉嫌歧视中国人的认定需谨慎。因机械故障而合并航班处于安全考虑,但座位不足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如何应对是该事件的核心。“这6名中国乘客滞留是巧合还是刻意为之,航空公司要说明理由。”
冷静声音
静等真相全部浮出水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航业资深记者用这样的话,评论了郭先生发表在网络上的个人经历,“仅从帖子上看,结果是很不幸的。但是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却几乎没有,因此首先需要对这个事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才能判断。”
针对可能决定事件性质的关键环节点,这位记者拒绝推测。她说,“真相只有一个,而在航空公司正式对此事表态前,新闻事实的主体是不完整的。”
晨报提醒
旅客索赔有条件需举证
目前,旅客通过书面申诉的方式是可取的,表明了希望协商的理性态度。但是假设协商破裂,双方打官司,旅客要对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举证。
宋律师认为,旅客应保留现有的机票、行程单、登机牌等一切有关事件的证据,“必要时工资证明也是航班延误给旅客带来经济损失的证据之一。”
宋律师表示,如果荷航不能给出充分理由,并涉嫌歧视,旅客甚至有权依据《欧洲人权公约》向荷当局提出交涉,要求补救。而他本人愿意免费帮助郭先生一行旅客。
本版撰文除署名外
晨报记者 彭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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