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下旬以来,日本媒体把中国正在东海开发的“春晓”油气田炒作得沸沸扬扬,称中国的开采行动“超越东海海域中间线”,“侵犯日本海洋权益”。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6月23日乘坐海上保安厅飞机在“春晓”油气田上空视察后,于6月29日表示,日政府已决定于7月上旬派海洋调查船前往东海中日海域中间线日方一侧调查海底资源。 中日长期在东海海域划界的争议骤然升温。
油气资源属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大陆架资源还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如藻类、贝类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公约第77条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东海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一般宽度为216海里。这使中日大陆架要求产生重叠。中日双方在大陆架划界上的分歧主要为:中国坚持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宣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国大陆架的要求抵及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重要地理单元,它北部水深600—800米,南部水深超过2000米)中心线,并认为冲绳海槽证明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是不相连的,海槽可作为它们之间的分界线;日本则主张采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分大陆架,并认为海槽仅是两国大陆边缘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
有关大陆架划界的争议问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有关国家在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下,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明确“应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正解决”。这是对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修正。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如果没有协定,也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就可采用中间线等距离原则划定疆界。但该公约在以后执行中遇到了很大矛盾。1969年,国际法院在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认定,争议中的边境将通过当事国的协议并依照公平原则来加以划定;并确认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权利上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1982年公约规定便体现此精神。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应优先于中间线和等距离线;中间线和等距离线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方可使用;中间线和等距离线仅可作为争议方开始谈判的出发点。
中日之间没有划界协议。日方提出的东海“中间线”,没有经过中日双方协商,未得到过中方同意,不具法律效力。日方欲将“中间线”强加给中方,不符合公平原则。“春晓”油气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188海里处,西离中国有关领海基点约150海里,东离中国要求的大陆架抵及冲绳海槽中心线约175海里,显然处于中国大陆架范围内。它离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也还有一段距离。因此,中国在自己的大陆架范围内开发油气田是行使主权权利。日本以其自定的“中间线”来否定中国的主权权利,指责中国侵犯日本海洋权益,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违背的。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季国兴教授)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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