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法院用韩国法律审结韩俄海事纠纷
俄罗斯一家公司在韩国一家造船厂修理渔船,渔船修好后,欠下19.5万美元修船费一走了之。近日,大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韩国民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俄罗斯某公司给付原告韩国某造船厂19.5万美元的修船费用。
拖欠费用“溜”了
2003年1月,俄罗斯某公司与韩国某造船厂签订修船合同,对其所属“纳德奇达”号渔船进行维修、改造,预定修船总金额为25.3万美元,并约定俄罗斯某公司在渔船修好后4个月内付清全部修船费用。
韩国某造船公司按约定完成该渔船维修及改造,并确定全部工程款为19.5万美元。然而,渔船驶离造船厂后,俄罗斯某公司却一直未支付修船费用。
韩方申请扣船
2003年8月,发现欠款渔船在大连港停靠,韩国某造船公司立即将俄罗斯某公司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诉前海事保全请求,申请法院扣押渔船。
接到申请后,大连海事法院认为,修船合同的发生地虽不在中国,但由于俄罗斯某公司的渔船在大连港停靠期间,韩国造船厂提起诉讼,因此大连海事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于是决定受理此案。
本案适用韩国法律
审理过程中,大连海事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地是韩国,合同的履行地也是韩国,因此可认为韩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案适用韩国法律。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俄罗斯某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修船费用。因此,大连海事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韩国民法》,判决俄罗斯某公司向韩国造船厂支付修船费19.5万美元,并负担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所产生的担保费7263美元。
由于俄罗斯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供足额的担保金,因此,日前大连海事法院已将所扣渔船拍卖,并将在该公司所涉及的另一案件审判完毕后,将两起案件合并执行。翟丙军首席记者王勇
实习生常可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