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房东给房客投保后,一旦房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房东可以得到最高限额2万元的赔偿金,房客指定的受益人则可以得到最高3万元的赔偿金。昨日,《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保险实施方案》开始在东莞长安镇和樟木头镇试行。 据悉,由房东给房客购买保险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根据方案规定,出租屋业主要按租住人员的数量进行实名投保,保险费为每人每份10元,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后,可获得保险公司最高5万元的赔偿,租住人员和出租屋业主均可受益。
以前,出租屋内发生恶性案件,按照惯例,伤亡房客的医疗或丧葬等费用往往由屋主承担,而发生事故的房客也得不到有效的医疗保障。新方案施行后,租住人员一旦在出租屋内发生了意外,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无疑大大降低了出租业务风险,维护了出租屋主及租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出租屋主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当出租人将出租屋改租给其他人,或中途增加租住人员时,出租屋业主都要及时向镇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否则租住人员一旦发生意外,出租屋业主将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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