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民事审判房子归儿媳 母子寻找证据:“底账”有涂改痕迹 中院再审决定撤销原判
离婚后,认为婆婆的房子应为其所有,儿媳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婆婆的房产证。经过民事、行政4次诉讼,最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老人的判决。
73岁的王老太原有一套公有承租房,后与单位同事调换。1994年,调换的房子动迁后,老人回迁安置至现有房屋。老人的儿子是下岗职工,婚后一直与老人同住。
因为感情不和,1998年,王老太的儿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同时,她向法院提出,其与王老太共同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为其丈夫,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其承租。审理过程中,为证明其观点,王老太的儿媳向法庭提供房管部门的“底账”,上面房屋承租人一栏为王老太儿子的名字。
尽管庭审过程中王老太的儿子向法庭提出该房应为老人自有房屋,但法院以原告提供“底账”为依据,一审判决支持王老太儿媳的诉讼请求,由其承租该房。
不服此判决,王老太的儿子提出上诉。其间王老太参加房改,并购买该房产权。不久,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之后,王老太的儿媳又将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作为被告、王老太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房的产权证。由于有民事诉讼判决在先,该起行政诉讼中,法院以老人并非承租人,无权参加房改取得产权为由,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搬出后,王老太和儿子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调查后,法援律师认为,撤销房证的行政诉讼与之前的离婚民事诉讼存在必然联系,因此,王老太应首先就民事诉讼部分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审理中,王老太一方获得证据,其儿媳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的“底账”有涂改痕迹,且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同时,该“底账”只为内部管理账册,法律效力不能与王老太持有的合法房证相抗衡。
审理后,大连市中院对王老太的申诉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该房屋并非王老太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
随后,王老太就一审法院作出的撤销其产权证判决提起上诉。审理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王老太的儿媳撤回其诉讼请求。
首席记者王勇 实习生常可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