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9万元 51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兰州一副区长被判十年
本网兰州3月29日电张侠今天,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王安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告人王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519319.62元,其他非法所得18万元及已扣押的受贿款184829.5元依法没收。
被告人王安捕前系中共兰州市七里河区委员会常委、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安在2004年12月初,由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原党委书记马某某、原镇长张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尽快解决“兰临”高速公路遗留问题,从镇财务所借出1万元送给王安。2005年1月4日马某某、张某某因经济犯罪被侦查,1月6日被告人王安害怕受贿问题暴露,以“代军”名义将该笔受贿款邮寄至中共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廖某某接受原属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财政局的兰州黄金大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后,因该大厦存在遗留问题,廖找被告人王安出面解决,2004年12月,被告人王安答应帮忙后,廖送给王安现金5万元。
2005年春节前,现任兰州市七里河区房管局局长吴某某为了搞好与其上级主管领导王安的关系,让王安到市上活动王本人升迁之事,在被告人王安所住楼下,送给王安现金5万元。
个体建筑工程承包商张某某于2003年认识了王安,为了与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王安搞好关系,及在其以后承包工程时让王帮忙,分别于2004年春节前、2005年春节过后两次送给王安现金2万元和1万元。
被告人王安累计受贿194829.5元。
被告人王安案发后,侦查机关共扣押由王安以其本人及王某、王某某、王某某、安某某等名字存入银行的人民币1220072.42元,美元37136.29元(折合人民币307358.5元),从王安办公室扣押现金3万元,共计1557430.92元。经查,王安尚有519319.62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此,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