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洋王晓婷实习生王宇)3月30日,记者从市残联了解到,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即将开始,从4月1日起,将进入保障金的年审期。
据了解,沈阳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从2003年开始,从今年起,将实行新的《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按规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总数(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视力残疾人或者重残人(人体运动系统功能重度丧失二级以上的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2人计算。
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方面。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股份、比例承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预算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所得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由省残联和省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年审手册,并按要求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扣代征依据。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