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首例“执法单位状告执法单位”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金黔在线讯去年8月10日,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以“非法转让、改变土地用途”为由对黔东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了罚款等处罚。州人防办不服将州国土局告上了法庭。 昨天,记者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认定州人防办非法转让土地等事实成立,州人防办一审败诉。
法院庭审查明,2000年12月15日,州人防办与凯里天马房地产星驰分公司约定在州人防办内整体联合开发修建群防工事口部管理商住楼。分别按照和的面积产权分成。
2000年12月23日,州人防办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联合修建人防商住小区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但该请示没有按要求直接报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而是由星驰公司呈报黔东南州经贸局转到黔东南房改办。
2001年9月13日,经批准,黔东南州房改办给星驰公司发文批准用地14000平方米。据此星驰公司先后得到相关手续,州人防办也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两单位并未按照批准手续修建经济适用住房,而是按双方此前签订的有关合同修建商住楼。
年月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发现后认定州人防小区的开发违背了州府办发(2000)69号文件的规定,黔东南州房改办的审批系越权审批,并责令暂停开发建设。
经州人民政府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调查、评估后,2002年4月19日,黔东南州监察局对州人防办和星驰公司进行了处罚,但除星驰公司交纳了86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外,两单位并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州人防办不服申请复审,黔东南州监察局于2005年5月8日将本案移送州国土局处理,并于诉讼期间的2005年11月24日撤销了该处理决定涉及的土地违法部分的内容。
法院认为,州人防办未经批准,擅自将经行政划拨获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6758.3平方米与星驰公司联合建设开发商住楼,且约定分成比例,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州国土局2005年8月10日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四项,即扣除指挥所通道面积后,非法转让面积为平方米,应补交土地出让金216.27万元,扣除已上缴黔东南州监察局86万元,剩余130.27万元由黔东南州国土局依法向星弛公司追缴。同时撤销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三项,变更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49.23万元。
对此,黔东南州人防办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