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 曾璐 报道
昨日,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介绍,修订后的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国家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和纳入《省医保目录》中的品种,以及目录所列的民族药,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定价形式为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按规定办法制定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医院制剂、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价格管理办法。
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销售的,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的,授权各市、县(市)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处方药(OTC)目录发生变化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省级价格部门定价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6版《商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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