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日报》
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张柏林4月7日为四川省千名领导干部作有关公务员法的报告时透露,公务员薪酬将以企业人员收入为坐标。
工资水平在比较中确定
针对公务员法中关于“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的有关规定,张柏林阐释,为什么要把公务员工资水平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呢?因为,公务员是参加社会二次分配,机关工作又具有难以量化评估的特点,具体定位公务员工资水平缺乏客观标准。 因此,我们采取这种调查制度。
张柏林表示,公务员法中所说的企业,不仅指国有企业,而是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从各种类型的企业中抽样调查,与平均数比较,并且是与企业相当人员比较。由于企业和企业工作人员都没有行政级别,这里的“相当”是指大体相当,包括学历层次、参加工作时间、职务层次等。
公务员并非“铁饭碗”
张柏林说,公务员并非是“铁饭碗”。公务员可以按规定辞去公职,机关也可以按规定对公务员予以辞退。领导干部则有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4种方式。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后,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聘任合同不可能履行,或者履行聘任合同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解决“期权腐败”问题
如何加强对公务员从业限制,解决所谓“期权腐败”问题?张柏林强调,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