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15日讯 昨天,光远律师事务所的王秀珍律师就读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例回放:刘老先生年轻时收养的儿子已长大成家,没想到小两口嫌弃刘老夫妇,生病时也不管不问,现在已解除收养关系。 请问,能否要求养子每月提供一些生活费?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刘老夫妇可以要求养子每月提供一些生活费,而且,养子对他们有遗弃行为,还可以要求其补偿刘老夫妇收养期间为他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案例回放:章女士在县城工作,其妹和父母在农村老家,父母去世后,妹妹继承了父母留下的住宅,章女士则放弃了继承。后来,村里的李某拿着章女士父亲曾出具的一张2000元的借条向她要钱,请问章女士是否应该偿还这笔债务?
律师点评:章女士放弃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她父亲所欠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她妹妹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当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案例回放:王某与李某因地邻关系曾产生过纠纷。前几天晚上,王某带着儿子把李某的苹果树砍倒一大片,损失上万元。请问能否对王某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应当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王秀珍向刚 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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