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帅歌)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一台本该卖43200元的钢琴在还款协议上写成了33200元,买钢琴的于女士据此认为自己只需付33200元,琴行无奈之下就此告上法庭。思明区法院昨日作出判决,于女士应向琴行支付所欠货款10000元。
2006年2月4日,于女士到星星河公司购买钢琴,星星河公司同意以43200元的价格将SAMICK(SMR2200)现代款三益韩国原装钢琴卖给于女士。
随后,于女士在星星河公司“售后服务部工作任务单”上填写了姓名、日期、电话、地址、服务情况评价及结算金额“现金壹万叁仟元整,刷卡叁万零贰佰元整”,并向星星河公司支付现金13000元。但是,星星河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却制作了将SAMICK(SMR2200)现代款三益韩国原装钢琴单价填写为“33200元”的“还款协议”两份,并加盖了星星河公司的印章交给于女士签字确认。于女士没有当场签字即取走一份“还款协议”,而星星河公司则向于女士交付了这台钢琴。
2006年2月10日,于女士以刷卡方式向星星河公司给付款项20200元。事后,星星河公司发现“还款协议”上钢琴单价填写错误,要求于女士支付尚欠款项10000元,但双方多次进行交涉并没有结果。为此,星星河公司决定诉诸法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星河公司和于女士自愿签订买卖钢琴合同,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于女士利用星星河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拒绝向给付尚欠钢琴款10000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作出判决,于女士应支付给星星河公司所欠货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