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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关于“多数警察讯问时不希望律师在场”的新闻出现在几家媒体上,还出现有关的评论,如“警察讯问为什么不欢迎律师在场”等。看了这样的新闻和评论,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和担忧:这一制度是否需要很高的警察支持率?假如很多警察不欢迎律师在场,这一制度是否就得不到施行?
目前中国绝大多数警察讯问时不喜欢律师在场,这是能想象得到的。 但是,律师在场制,却不能以警察是否喜欢作为依据。设置律师在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律师对讯问过程的监督,防止审讯人员滥用公权力,侵害被讯问人的合法权利。所以,讯问对象的“律师在场权”,本身就是和警察的侦查权相对抗的。而且,律师在场制之所以被提出,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有了迫切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警察刑讯逼供的恶性案件经常出现,杜培武案、佘祥林案、李久明案、王树红案……为什么刑讯逼供案这么多?原因在于警察讯问的权力没受到什么监督和制约。所以,加强对警察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显得非常迫切,而律师在场制,从其他国家司法实践看,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事实上,我们出台一个制度,要考虑的是为何而设,要使主目标清晰,围绕主目标而行事,没必要考虑那些无关紧要甚至不相干的因素,特别是不能让那些对主目标的实现起阻碍作用的因素参与进来。在我们的现实中的确有不少求全、求皆大欢喜的思维倾向。比如,有个地方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力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这本是个好现象,但是本地有关负责人在介绍这项新举措的存在依据时,说:据对49个村的调查,村干部满意,群众也满意。这是什么理?对村干部监督,要村干部满意吗?
对于律师在场制,我们要考虑的是,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没有这个必要,我们的公民欢迎不欢迎,因为这本身就是为公民的权利保障而设。至于警察的欢迎程度,应不是主要考虑的。
(原载4月20日《中国青年报》,作者谢作昱,本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