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共191849件
基层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
多数意见赞成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不存在对工人宽,对雇主严的问题
关于集体合同,工会方面反映比较强烈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的问题比较突出 大学毕业生寻求零工资就业没有法律保障
将调研、讨论解决劳动合同文本由谁提供问题 中国的劳动标准在法律上是不能降低的
4月21日下午3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情况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以下是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新闻局局长阚珂]: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阚珂]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到现在已经1个月了。今天,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并回答记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提出的问题。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大约1小时。
[阚珂]: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先生。我们先请信春鹰副主任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共191849件
[信春鹰]:感谢大家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截止到4月20日止,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共收到意见191849件。其中报刊刊登的有145件,群众来信1280件,需要跟大家说明的是,这里面包括重复的意见24170条。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这么多的意见,表现了公众对这部法律的责任感和热情。
[信春鹰]:本次征求意见的特点,第一是参与面很广。有用人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普通劳动者。这些意见,来自全国的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第二个特点是基层普通劳动者的声音表现比较充分。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我们收到意见的65%左右。第三个特点是很多意见都经过认真地准备,很有建设性。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这么多的公众参与,表现了大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心,也表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群众的意见主要部分有从六个方面
[阚坷]:信副主任介绍情况就到这里。下面请记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提问。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第一个问题,我想知道来自企业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还有一个问题,之前有人说这部法律过多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对企业的要求太严格了,可能法律实施的可行性会打折扣。第三个问题,这部法这么严格的规定,会不会产生矛盾?
[李援]:正如刚才信主任所说的,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一个月来,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表示了极大的关注。191800多件意见是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下面,我想借这个机会,把群众提出的各方面意见的主要部分从六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下。
[李援]:第一,关于本法的立法宗旨。刚才记者朋友提出的问题,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收集到的多数意见,赞成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所作的规定。但是有的意见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权益之间求得平等。因此,要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之上,同时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少意见提出,我国现在的现实情况非常突出的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紧缺,劳动者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所以,在劳动立法中,要针对现在劳动市场和劳动关系方面,对劳动者损害比较大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定,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适当向劳动者倾斜。那么,劳动合同法这样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李援]:第二,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许多意见都提出,应当扩大本法的适用范围,建议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非在编人员,以及采取灵活就业方式的人员,外来农民工和兼职的劳动者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使劳动合同法能够覆盖所有的应当受到保护的劳动者的范围。
[李援]:第三,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确立的。人民群众根据这十多年的实践,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工资和社会保障的内容,以及试用期的规定,还有现实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以及侵害劳动者权益等等问题,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关于集体合同和三方协商机制问题。关于集体合同,特别是工会方面反映比较强烈。要求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进行专章规定,进一步强化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另外有意见建议,应当规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就执行劳动合同法,解决劳动争议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李援]:第五,关于其他用工方式。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除了规定劳动合同制度以外,还规定了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其他劳动关系,这里面大家的意见比较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这个问题,一些意见提出,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很多问题,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对这种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明确在什么范围内使用派遣工,派遣工的权益是什么?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都各自承担保护劳动者什么样的义务?以及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二是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临时工等其他用工方式,保证做到同岗、同工、同酬,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无论是合同工,还是非在编的人员,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有的人提出,应当对非全日制这样的用工方式,作出特别的规定,规范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李援]:第六,关于劳动监察和法律责任。不少意见提出,贯彻劳动合同法应当加强政府监管责任,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规定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能以及执法程序,并且要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不少建议,要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使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能够得到切实地执行。
不存在对工人宽,对雇主严的问题
[信春鹰]:我现在回应一下刚才记者提出的三个问题。第一,是不是对工人有过度的保护。我们已经关注到,现在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意见,也看到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意见。但是客观地说,我们这部法律草案,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那样,确实针对现在劳动关系中一些失衡的问题,劳动者缺乏保护的问题,作出了一些相应规定。但是,这是针对这个领域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的,不存在对工人宽,对雇主严的问题。我想最后在立法上,还是要关注一个平衡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特别倾斜于哪一方的问题。最后,这部法律会不会和就业促进法相冲突,我相信,一部好的劳动合同法对就业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所以这两部法律不存在矛盾。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是征求意见以后,估计劳动合同法最快会在什么时候实施?第二个问题是,我想关注两类的劳动者,一类是农民工到一些个体户打工,甚至是到家庭作坊里务工的话,那么他的合同应该怎么签订?第二种是现在城市里大量存在的一些家政人员,像保姆等这类人员他们的劳动合同应当怎样签订?
[信春鹰]:我来回答这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立法进程。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去年12月由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一审,现在我们也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公开征求意见昨天已经截止了,我们会从工作层面上,把集中讨论的问题提出来,就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立法调研,然后要进一步再征求意见。我们的立法,一般情况下是三审通过,什么时候能够二审,要基于我们工作的情况来定。从工作的角度,我们会积极地、努力地、尽快地促进立法进程。
[信春鹰]: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农民工的问题。我注意到,你把农民工的问题又分为两类。但是我想这两类,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劳动合同怎么样来覆盖这些人员和他们所从事的这些行业。这个问题很复杂,这次征求意见,我们也听到了大量的意见,我们还会做进一步地研究。
劳动合同法应当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
[人民日报记者]:去年,我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特别严重,基本上都是一年一签,这次我发现在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时,大家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也反映比较多,我想请问,这次提出的意见主要观点是什么?
[李援]: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在这次征求意见中确实提了不少这方面的意见,占的比例也很大。劳动合同制度施行以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的现象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他们签订的都是短期劳动合同。有的来信反映,大量的是一年一签,最严重的甚至到一年要签四次。大家可以想象,如果劳动合同频繁变更,短期化,劳动关系是不会稳定的。到了年终,你就会想明年还有没有工作?所以对这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法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范加以解决。
大学毕业生不要在法律之外寻求零工资就业
[中国教育电视台记者]:我想首先问一个问题,在我们这次征集意见的时候,对于大学生就业方面征求的主要意见在哪些方面?第二个问题,我想问一个具体的问题,我们知道2006年的大学毕业生的总数达到463万,在这样严峻的就业环境下,有的大学生会选择零工资的工作,就是他去一个公司工作,甚至不要工资,就是想在那工作,对于这样一种情况,新法会是什么样的态度?有些公司会利用这样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的法律会作出什么样的规定?
[信春鹰]: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问题。我想大学生就业的问题是我们国家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缩影。就是因为有类似的情况,使得我们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平衡,这个问题确实非常严峻。对于劳动合同法来说,这部法律是调整一般的劳动关系的,不是解决大学生就业关系的,但是这部法的一个原则,就是适用所有的劳动者,也包括我们正在求职的大学生。
[信春鹰]:最近媒体也报道,很多大学生要求零工资,就和企业达成这样的一致,不要报酬工作。严格说来,不要报酬的工作,不属于我们本法的调整范围。我们这个法律里面,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一个要素就是有报酬,这是劳动关系里面的一个要素。当然零工资就业,是现在很多大学生苦于找不到工作情况下的一个选择,但是就法律本身来说,我们还是希望所有的劳动者包括求职的大学生,能够知道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主张你的权利,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在法律之外寻求一种就业安排,这样的就业安排,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意见要求给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解放日报记者]:我提的问题涉及到劳动监察的问题,我们知道农民工的一些权益受到伤害的,往往和劳动监察不力有关系,我想问这次的征求意见,在加强劳动监察的责任和义务方面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李援]:关于劳动监察,在刚才介绍的总体意见里也是一个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从性质上来说,可以算作一种劳动标准法。这个劳动标准法里面,由于采取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一些标准,比如说报酬、条件、待遇是由双方约定,但是由于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在这部法律里面要制定一些法定的标准。这些法定的标准,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如果它不履行的话,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就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的责任,这就是劳动监察应当监管的范围。许多劳动者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寄予厚望,说我们要制定一部非常好的劳动合同法。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监管不力,执行不好的话,这部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要求在劳动监察这一章里进一步充实有关规定,要给劳动监察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的话,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科技日报记者]:我想请问在这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来自高科技企业有没有一些比较集中的意见?在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方面,本法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
[李援]:这次征求意见,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涉及到各个方面。我们这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在中国人大网的征求意见的网页上,特别增设了一个职业的选项,就是相对于去年物权法征求意见的选项中增设了一个职业选项。这个职业的选项,我们分了两类。一类是按单位分类。就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会、事业单位等。第二类就是个人,比如职工,又分国有的、集体企业的、外资企业的、民营企业的职工,还包括农民、学生、法律工作者。我们都做了一个职业的选项。通过这个职业的选项,能够大体上区分出所提意见的基本倾向性。所以,从各方面提意见来看,有些已经超出了我们原来所能想象到的范围。比如说,一些国外的驻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都给我们送来意见。他们所关注的,恰恰是刚才记者所说的一些竞业限制,以及劳务派遣的问题。由于劳动合同规范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对草案关于竞业限制和劳务派遣的规定,用人单位方和劳动者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提出意见。有的认为,这个草案规定是合适的。有的认为,这个标准过高。有的认为,应该增加一些规定。比如说,竞业限制里面不能光规定违约金,还应当增加赔偿责任的规定。类似这样的意见,我们都进行了整理、汇总。
[李援]:今天由于时间比较紧张,散会的时候会把我们整理汇总的意见发给大家。在材料里面,我们把这些问题以及各方面意见,包括不同的意见都按照不同的专题进行了整理。希望各位记者参看那个材料进行报道。
关于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有两方面
[光明日报记者]:现实生活当中,一些用人单位和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党和政府也采取了不少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现在这个问题依然严重。大家都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是一个根本的出路。这次征求意见当中,对这方面问题提出的意见多不多?有没有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解决办法,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谢谢。
[李援]: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可以说是各方面意见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现在政府正在积极解决的一个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作为劳动合同法来说,这次征求意见中,提出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建议大概是两方面。一是要求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定要明确。比如说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比如说工资的标准一定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说试用期的工资不能够低于或者说是一定比例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等等,这种法定的要求必须要明确。
[李援]:第二种解决的途径是建议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现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中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保险等现象非常严重。只有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将经过调研和讨论解决劳动合同文本由谁提供问题
[上海劳动报记者]:我们上海职工对这个草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是,草案当中规定了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广大职工就不免担心,用人单位在合同文本的设计中,难免会有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因此工会方建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请问全国人大,对此有什么样的考虑?
[信春鹰]:这个问题,不光是上海劳动者所关注的问题,我们看到很多地方的劳动者都很关注。如果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话,合同的内容很可能会朝用人单位,朝雇主的方面倾斜。我们也在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我想法律上解决的方案,无非是两条。一是由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供标准的合同文本。但是这样会有一个问题,就是每一份具体的劳动合同,具体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一个文本是否能覆盖全国所有的不同种类的合同?还有一个方案,就是由政府确定一个最低标准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各地、各用人单位的合同文本不得违背,或者是抵触国家劳动合同,或者说是不得抵触基本的法律要求。最后形成什么样的方案,还要经过很多的调研和讨论,但是我们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
可能由集体合同和三方机制来确定最低的工资标准
[中国经营报记者]:我想提两个问题。第一,法案在工资标准的制定上,是否会考虑当前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第二,法案将如何定位工会在劳工维权方面的作用?
[信春鹰]:第一个问题,关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劳动合同,至于具体的工资标准,有不同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关于地方差别的问题,我想正是因为我们有地方的差异,有工种之间的差异,所以劳动合同法不可能划一地来确定工资标准。但是我想大家注意到,我们这里谈到了集体合同和三方机制,我想工资的问题,可能由集体合同和三方机制来确定最低的标准。
[信春鹰]:第二个问题,关于工会的问题。关于工会的作用,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我想工会的作用是明确的,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就是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条也都有规定。工会法和劳动法是完全一致的。
中国的劳动标准在法律上是不能降低的
[北京青年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想提的问题是,学界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劳动标准过高。在这种高标准的情况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将如何贯彻落实?对于这种意见,在第二期征求意见的汇报当中曾列入。请问在立法的进程中对这个问题将做何考虑?
[信春鹰]:关于劳动标准过高的问题,我们关注到学界有一种观点,但是这种观点,恐怕很多人很难认同。劳动标准的问题,是一个法定的,就是八小时工作制。这个从国际劳工组织,到各国立法,到中国的劳动法,这都是一个通行的标准,不能说中国的标准过高。实际上,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标准很低。我们看到很多的工人,他们是做长于八小时的工作。所以,我自己认为,适当提高劳动标准和我们国家从一个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从一个贫穷的社会走向一个小康社会,有一个过程。关于学者讲到标准过高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有的学者讲,劳动合同法不要做成贵族的劳动合同法,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我想恰恰是因为保护广大的基层劳动者的利益,我们才要坚持我们的标准。这个标准,在法律上是不能降低的。
[阚珂]: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经常就立法、执法检查、代表工作、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等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留意公告。谢谢各位,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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