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韩某与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8日。双方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保守商业秘密合同》。
但去年9月6日,韩某因私人原因,向企业递交辞职信,要求辞职。 同年9月27日起,韩某旷工离厂。去年10月18日,企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1月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书。该企业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
北碚区法院认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判决韩某给付原企业违约金5万元,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费800元。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陶建律师:违约金一般都有补充赔偿的含义,如果企业对该采购员前期有投入,比如培训之类的,采购员应该赔偿违约金。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杨野李澜文创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