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政策体系推动深圳自主创新
先期20个配套文件正式下发,内容涉及鼓励创新、科技投入、政府采购、人才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报讯21日召开的全市进一步加快自主创新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大会下发了“自主创新一号文件”20个配套政策,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科技投入、政府采购、人才、教育、标准化战略、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这些配套政策与“一号文件”一起,构成了我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1+n”结构的政策体系。20项配套政策共计340条,4.6万字。一次性推出如此大范围、大规模、大容量的配套政策,在我市还是第一次,在国内也是第一次。据悉,随着配套政策的不断深化、完善,更多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这一政策体系还将进一步充实、丰富,“n”还将不断增加。
政策扶持:自主创新型企业优先获得土地
我市将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标准评估体系,对认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除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可优先获得土地资源和厂房资源,可享受市政府的资金扶持、研发经费补贴、优先政府采购、银行贷款贴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费用补贴、专利申请及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通关便利等有关优惠政策。
完善创新企业扶持机制,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鼓励深圳企业进入国防工业研发生产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及军队科研生产项目,通过参与国防工业研发生产,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大力发展IT开发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推动尖端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努力把深圳打造成为华南地区的ITO和BPO中心。
创业:允许在居民住宅设自主创新型企业
为了鼓励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我市将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
首先,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资本条件。凡法律法规无特殊要求的,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即可成立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自主创新型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6000万元以上;科技型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以上,即可设立企业集团。
其次,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经房屋所有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在小区居民住宅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
第三,支持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出资可达注册资本的70%。
第四,鼓励留学人员创办自主创新型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和本人护照,即可作为股东设立外商投资或内资自主创新型企业。
资金支持:设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
政府资金在自主创新中起到的是“四两拨千斤”作用,出于政府科技资金使用绩效最大化的目的,我市将把各类科技资金按功能整合归并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下设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高技术企业化示范工程资金、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7个分项。
资金配置方式要创新,探索业务主管部门从具体项目管理中退出,根据资助计划的性质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公共专业服务机构或者非盈利机构进行管理,使政府管理部门逐步从科技资源配置的主体转变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定者、资源配置过程的监督者和绩效的评价者。
增加培育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的支出,对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半导体等六大战略创新产业和其他重点领域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以下的研发支持。探索设立种子资金资助计划,通过投资、借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初创在孵企业,对种子期项目给予小额经费资助。实施科技研发资金重点投入计划,支持软件、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化合物半导体等战略创新产业发展。
融资:股份公司股权试行证券化交易
要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改善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融资环境。在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成立“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统一登记全市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试行股份公司股权的证券化交易和做市商交易制度,全市各类技术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产权可以在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
制定和实施“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制定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发行上市规划,从2006年开始,每年重点组织10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10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梯次推进格局。市科技研发资金专设中小型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资金,为“路线图计划”备选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下的资助,鼓励、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府优先采购
政府今后将建立财政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使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大大倾斜。由政府定期评定自主创新产品,每半年公布一次产品目录,编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实行政府首购,也就是说,对自主创新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经认定后政府可以实施首购政策。
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方法,评标分值设定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测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6%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自主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
人才引进:为创新型人才开通“绿色通道”
创新的关键因素是人才,此次配套政策构建起创新型人才引进的数条“绿色通道”,包括:
——大力引进领军人才,对于到深圳从事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以及服务于其他公共事业领域需落户的领军人才,即予办理手续;对重点引进的上述人才,研究其需缴交的养老保险超龄费问题,其配偶、子女可同时调入或随迁来深;
——放宽高层次人才入户限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业资格以及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深的大型跨国公司、世界知名企业以及国内大型企业或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研发人员,投资创业人才,在深有固定收入并在深依法纳税2年以上的高层次自由职业者,凡符合人才引进目录要求的,均可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手续,配偶、子女均可同时调入或随迁来深;
——放宽专业技能人才入户政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在我市高新技术、金融、现代服务、文化、传统优势产业连续工作并缴交社保2年以上,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目录要求及有关规定的人才,可以个人身份委托市或区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调入手续;
——放宽毕业生接收入户政策,获得海外学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和国内重点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计划内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目录要求的,可以个人身份委托市或区人才服务机构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申办接收手续;
——加大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的力度,健全和落实国(境)外专家来深服务的工作许可、居留和出入境、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以及税收优惠等政策,完善海外人才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政策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扩展、完善国际性人才交流推介网络和市场中介服务,以及在海外举办人才推介、招聘会和设立联络处等多种途径,大力引进在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或拥有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中有较高学术成就的海外人才。重点推介大型跨国公司或世界知名企业在深设立的机构,采取“绿色通道”、上门服务、定期对话等措施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引才服务,充分发挥其对海外人才的吸附和辐射作用;
此外,还将完善柔性引才政策,修改《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对来深工作、创业而未入户深圳的国内创新型人才和海外留学人才,办理相应居住证,在其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市民待遇。政府提供资助,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公共研发平台、医疗机构、高科技企业等建立人才驿站,吸引海内外高级人才来深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
人才培养:公开选拔优秀人才到名校学习
实行引进与培养开发并重的人才战略。到2010年力争建立60家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达到300名。改革博士后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对国家批准新增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站给予20万元建站补贴。按项目需要,对进站博士后给予5万元资助及生活补贴。
每年公开选拔一批优秀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由政府和单位给予适当资助。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中青年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出国(境)或者到国内名校学习。
整合现有政府奖励措施,重奖杰出人才。打破国籍、户籍、身份等界限,对在我市金融、物流、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教育、规划城建、高新技术、公共服务和管理创新事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奖励。
建立高校优秀学生奖励制度。市政府支持企业在国内著名高校的我市产业发展紧缺专业设立奖学金,对优秀在校学生进行奖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有效方式吸引获奖学生毕业后来深工作。
研究创办新的研究型高等院校,采用全新的办学体制和灵活的运行机制,力争办成1~2所高水平、研究型、国际化大学。
企业家: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
自主创新主体是企业,领军的企业家至关重要。为此,配套政策提出要建立企业家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我市对国内外企业家的吸引力和在深企业家的归属感。建立健全企业家服务网络,为在深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家提供全面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逐步落实知名企业家的礼宾待遇。创设赋予一定实质社会责任和权利的深圳市企业家市级荣誉奖项;在上海、北京、广州、香港、东京、洛杉矶、纽伦堡等国际化城市,建立覆盖国内外,为知名企业家来深投资兴业提供免费个性化服务的企业家服务网络等。
尤其引人瞩目的是,配套政策首次提出要建立深圳市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通过政府依法和适时适度的介入,防止企业家个人危机处置不当引发严重的企业危机乃至社会危机。企业家紧急事态主要是指企业家遭遇重大的个人、家庭(限于父母、配偶和子女)安全危机、舆论危机和其他个人危机,包括自主创新型企业家遭遇的重大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危机。一般由企业家本人以口头、电话、传真、电邮、函件等方式直接向市企业家服务处提出启动应对机制的请求,必要时可请求启动紧急事态约见市和有关部门领导机制和企业家服务工作对外联系机制。
此外还要建立企业家约见市和相关机构领导的制度、企业家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企业家服务的保障机制。
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
有自己的技术标准,自主创新才有竞争力和发展力。配套政策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标准化战略实施政策和环境,打造标准化强市,组织制定《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
要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引导、扶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抢占产业制高点,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迅速占领市场。鼓励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链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与此同时,要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我市将在高新园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培育一批试点示范企业,推动企业标准联盟的形成。引导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在我市重点发展的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化合物半导体等六大领域研制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知识产权:发明人可每年提取
不低于5%的专利收益
知识产权只有得到良好保护,自主创新才有内在动力。配套政策提出,要尽快启动我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等重要法规的制定工作,解决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定、损害判定、竞业限制、权利滥用、技术秘密保护等问题。启动我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网络传播权保护、软件著作权保护等政策法规的调研制定工作。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积极推动软件正版化。建立正版化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政府和事业单位的正版化率。财政部门和采购中心要将预装操作系统软件列入电脑供应商的招标要求,纳入电脑采购计划。加大对大中型企业正版软件使用情况的调查。
鼓励企业对专利发明人的激励。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或在实施发明专利后,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专利所得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
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资产化。建立“深圳市知识产权交易网”门户网站,开辟创新产品展示区,提供交易服务的“一门式”服务。
司法保护:
侵权人要赔偿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支出
对自主创新司法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将挑选一批高素质、高学历复合型的法律服务人员,建立法律服务智囊团,积极参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决策,就自主创新方面问题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并建立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培育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特别专长的律师事务所。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侵犯我市自主创新重点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建立案件侦办“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将全力以赴,在办案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倾斜,优先办理,快侦快结。公安部门还拟组建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门机构。
打官司时,将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案件时,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确定赔偿数额时,不仅要判令侵犯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而且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犯行为的合理支出,以体现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
20个配套文件目录
1.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共24条
2.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共10条
3.深圳海关的《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配套措施》共6条
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意见》共10条
5.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活动的配套政策》共26条
6.市贸易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的配套政策》共18条
7.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共23条
8.市人事局《关于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的配套政策》共27条
9.市教育局《关于提升高等院校自主创新能力的配套政策》共22条
10.市财政局《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共10条
11.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共15条
12.市企业家服务处《关于建立企业家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共29条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标准化战略的配套政策》共14条
14.市工商局《关于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共13条
15.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政策》共38条
16.市外事办《关于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强外事服务的配套政策》共10条
17.市高新办《关于建设国际一流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配套政策》共18条
18.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战略的服务措施》共10条
19.市公安局《关于保护自主创新活动的配套政策》共7条
20.市司法局《关于为建设自主创新型城市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配套政策》共1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