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洞权属之争撞出法律盲点
赵文明 刘希平
一个全国闻名风景区的溶洞,却因权属之争上演着一场争夺战,村民和当地政府各执一词,最后走上了法庭。近日,不服一审判决的村民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据记者了解,湖南省宁远县九疑山瑶族乡大桑塘村有六百多名村民,祖祖辈辈都居住在九疑山舜源峰南麓紫霞岩旁。近几十年来,紫霞岩以其鬼斧神工般的溶洞奇观,吸引着众多的中外游客络绎不绝地前往观赏。
1982年,宁远县政府向大桑塘村六个村民小组颁发了《山林所有证》,规定紫霞岩岩洞及周围土地归当地集体所有。
1986年宁远县文化局将紫霞岩开发、管理权移交给宁远县中国旅行社。1987年3月2日,宁远县中国旅行社和宁远县九疑山瑶族乡大桑塘村部分签订了一份《征用土地协议书》,旅行社征用紫霞岩门口周围32亩土地作风景区域,并建设适应的项目供国外旅游者参观,土地征用后,平均每亩征地补偿费800元,共计25884.8元。协议规定,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旅行社享有土地使用权。
而这纸协议日后被当地村民指责为无效协议。
大桑塘村一组组长蒋安阳说:“根据有关法规旅行社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批准征用32亩土地的权利。同时,当地有关部门至今没有办理相关征地审批手续,这种征地行为应该为无效行为。因此,当年签订的征地协议也应该为无效协议,溶洞地表和溶洞应该为集体所有。”
2004年8月16日,大桑塘部分村民将宁远县旅游局(原宁远县中国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将征用的土地返还给原告。2005年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依法律规定应先由政府部门进行处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9日,村民向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宁远县政府经审查后认为:紫霞岩及周围土地,被申请人九疑山国家森林管理局提供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县政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归还紫霞岩及周围土地的权属要求是无理的,县政府不予采信。此处理决定下达后,村民们不服,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5年8月1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宁远县政府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5年8月,6个村民小组又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宁远县政府告上法庭,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宁远县旅行社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后实际领取了征地补偿费,宁远县旅行社和九疑山国家森林管理局也对紫霞岩的旅游项目进行了投资,原告在此期间一直未提出异议,双方亦从未就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在紫霞岩的旅游开发显现效益时,提出征用土地协议无效,要求退还被征用的争执地,于法无据。2005年12月26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宁远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村民不服,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看点一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说:“我国目前惟一关于国家风景名胜的法律文件,是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这一规定非常宽泛,对地下景观,如地下溶洞和溶洞底层的暗河应否划入风景区之列,法律并未明确说明。”
看点二
唐超华说,溶洞中的奇观异景大多是由钟乳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是这一法律并没有明确地下溶洞中的钟乳石,是否应当归于矿产资源之列。
看点三
据唐超华介绍,由于我国法律对地下溶洞的权属没有明文规定,这类诉讼的双方都面临着风险。村民们担心万一最终法院判定溶洞为国有,他们得到的补偿将更少,一分钱没有也未尝不可能。而万一法院最终判定溶洞为村民集体所有,政府部门将向村民支付高额的补偿。
唐超华建议,越来越多的岩溶洞穴被发现、探测和开发,明确溶洞的权属,确定溶洞的开发主体资格,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