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27日讯近日,省教育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管理暂行规定》。对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实行全员聘任制,取消原来实际存在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终身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
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特级教师、省十佳班主任、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省级以上中小学骨干教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教师,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能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上2个年度考核连续获得优秀的教师;积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在支教期间表现优秀或成绩显著,得到任职学校和支教学校一致肯定的教师,可以不通过竞争,直接原职原聘。
教师被聘各类职务,应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聘任合同书。教师职务聘任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重新聘任,但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讨论教师聘任中涉及到本人或亲属时,必须回避。
按照《规定》,对于有条件的中小学,允许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行制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经职代会研究通过后实施。单位实行自主分配后,其受聘人员每月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受聘人员原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对首次聘用时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工资待遇。(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