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女士随旅行社到北京某度假村滑雪,其间不慎倒地,并被一名正在滑行的游客撞伤。事发后,该女士将旅行社、度假村及撞人游客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撞人游客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判令其赔偿该女士医疗费、营养费、陪伴费及救护车费共计5800余元。
去年2月,家住本市河西区的王女士与亲友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二日游。当月13日下午,王女士乘坐旅行社的客车来到北京某度假村滑雪场,自行购买门票和保险后进场。在滑雪过程中,王女士不慎倒地,此时,游客赖某正在她身后快速滑行,躲闪不及与王女士相撞。随后,王女士被送至北京市一家医院救治,赖某陪同前往,并给付王女士500元。经医院诊断,王女士的伤情为左肋骨骨折,支付医疗费613元。当日下午,北京这家医院用救护车将王女士送至天津入住天津医院。2月17日,王女士出院,前后支付救护车费2100元、住院费3040元。事发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度假村和赖某赔偿其因被撞受损而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急救、住院、误工等费用,计人民币1.5万元,并要求旅行社赔偿因甩客而致其搭乘救护车返津的车费2100元。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赖某在公共场所疏忽大意,遇事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和避让措施,其行为与原告王女士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赖某为直接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度假村的责任认定问题,法院认为,王女士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滑雪场的场地和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服务存在瑕疵及与其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等,故王女士要求度假村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救护车费问题,王女士受伤后客观上难以完成继续旅游的行程,且由医院派救护车送回天津,非旅行社甩客所致,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该院判决赖某给付王女士医疗费1893元、营养费900元、3个月的陪伴费3000元及救护车费2100元。
宣判后,赖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王女士与赖某在度假村的初级雪道滑雪,该雪道坡度平缓,需使用雪杖撑地滑行,不能依靠坡度重力滑行。赖某在发现王女士滑倒后,完全有条件采取制动或变向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而赖某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直接撞到王女士,造成王女士受伤,赖某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救护车费亦应由赖某承担。此外,关于陪伴费的问题,根据王女士的出院病历记载,可知治疗效果理想,不需再治疗,因此对出院后的陪伴费不应支持。原审支持王女士3个月的陪伴费明显过高,调整为一个月为宜。据此,二中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孙启明 刘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