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作幌组织出国非法务工
江西判决偷渡案“蛇头”获刑7年
本网南昌5月8日电 吴云 黄辉记者李青江西一对外公司经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竟以办理旅游签证的形式,招收、组织34人赴马来西亚非法务工。 今天下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胡屯元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法院查明,2004年5月,胡屯元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江西瑞华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经理。胡屯元明知公司无对外劳务经营权,以及我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无劳务合作关系,却于2005年4月至7月间,分四批共招收、组织34人以办理旅游签证的形式,赴马来西亚非法务工,同时收取每人10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信息中介费及押金。这些务工人员到达马来西亚后,每人又向当地雇主交纳了11000元人民币办理工作证,然后在建筑工地打工,三四个月内一直未领到工资,致使34名务工人员非法滞留马来西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屯元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招收出国劳务人员,以办理旅游签证的形式,非法组织34人赴马来西亚务工,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据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