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妻以乘客身份状告新月公司索赔20余万,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萧萧)的哥谷某在载着妻儿外出探亲的路上发生车祸,4岁的儿子当场身亡。谷某的妻子万某以乘客身份,将丈夫所在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 昨日,宣武法院一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的哥出车祸妻子告东家
谷某原是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的一名出租车司机,2005年春节前夕,谷某一家三口自行驾出租车前往内蒙古丈母娘家探亲。返回途中,由于地面湿滑,谷某惊慌失措,采取措施不当,汽车翻入路边沟里,谷某4岁的儿子当场死亡,妻子万某受伤。
此次事故经张家口市万全县交通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谷某与新月公司解除运营合同。同年4月,保险公司赔付了万某部分医疗费,余下1129.32元未赔付。万某要求新月公司赔偿遭拒。
随后,万某以乘客身份将新月公司告上法庭,她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限制或禁止出租车司机家属打出租车,既然她乘坐了该公司的出租车,就已经与其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公司应对乘客损失予以赔偿。至于没打计价器,万某称他们此行系协议包车,可以不打计价器。
万某要求新月公司赔偿其医疗、误工费8893.5元,同时要求公司对儿子的死亡给予死亡赔偿及精神抚慰金近20万元。
法院裁定原告证据不足
被告新月公司坚决不同意万某的赔偿请求。公司认为,谷某是在非运营时间办理自己家中事务发生事故,出京时未在公司登记,直至事故发生后当地交管部门打来电话,公司方才知晓此事。此外,事发时万某和孩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未系安全带。公司在此事件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谷某载妻儿出行是回家探亲,并非以运送乘客为目的。此行谷某既未使用计价器,又未与妻子约定其他形式的计费方式,与一般客运合同不同。另外,谷某此行未告知并征得新月公司同意,万某也未举证证明其与丈夫之间存在其他形式的客运合同,因此,法院判定万某以其与新月公司存在客运合同为由,要求新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