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盐都支行大冈分理处综合柜柜员张亮(化名)认为在岗位上混得不如同龄人,竟打起储户的主意,在自己的钱柜里留张借条,将355836.16元钱卷走。在亲友、同事规劝下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盐都区法院于4月3日作出判决,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 张亮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去年12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盐都支行大冈分理处综合柜柜员张亮悄悄地将上一天和当天收的355836.16元现金,装入自己前一天买的旅行包内,留下一个“我有病,需请假,并借款35万元”的纸条,关掉手机,逃到无锡。在无锡,他到三个不同的储蓄所,分别以他人的名义存了5万元、8万元和14万元现金。后来他逃到上海,27日又逃到成都。
在成都,张亮打开了手机,发现上面除了有若干“来电宝”外,还有几条短信。“请即回电,现在回来,可视为借款和请假,一切都可以挽回!”盐都支行行长朱某某连续发了几遍这样的信息。
“为了我和孩子,为了这个家,求你赶快回来自首吧。”他的妻子在信息中央求道。
张亮坐在异地他乡冰冷的床上,拨通了朱行长的电话。答应第二天就回去,并将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告诉了朱行长,晚上又将身上携带的现金全部打到朱行长提供的账户上。
2006年1月19日,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张亮起诉到盐都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亮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且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张亮携款外逃后在亲友的归劝下能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张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亮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级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维持了原判。
盐城市日月辉律师事务所王监忠律师认为,在经济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后是否能积极退出赃款赃物,是考虑对他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情节。本案中,张亮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取走自己经手的单位资金出走后,经劝退还了全部款项,基本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姜振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