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于政府重奖纳税大户之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早在1999年就有过专门通知明文禁止,可近年来似乎愈演愈烈、越来越被“正当化”。据安徽《新安晚报》报道,该省民革近期在一项调研中发现,近年来该省一些市、县政府给予纳税大户不同形式的物质奖励,奖励起点大都在几万、几十万元以上。安徽省民革认为,“重奖”容易使纳税大户滋生有偿纳税心理,淡化纳税义务,应立即叫停这种做法。(5月21《新安晚报》) 从法律义务看,纳税是企业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履行义务有什么好奖的?从受益原则看,纳税大户往往占用着更多的公共产品,纳更多的税理所当然;从支付能力看,纳税数额应与其收入或财富相对应,高利润应该纳更多的税———可以说,有太多理由反对政府重奖纳税大户了。可如此多的理由,加上两部委的明文约束,为何挡不住地方政府的重奖冲动呢?或者说,地方政府何以无视舆论如此热衷于重奖纳税大户?
我想,问题出在政府对税收工具主义的理解上。许多地方政府仅仅将税收单向度地理解为一种公民义务,一种增加财政收入和装点政绩的工具,而没有看到权利的一面———纳税人纳税后应该享受到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民权利,政府在税收增加之后,应该以更多更廉价的公共产品和更实质的公民权回报纳税人。因为仅将税收当作一种政绩工具,所以面对“为政府财政作出巨大贡献”纳税大户,也必然采取一种工具主义的方式:重奖。
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少年》一书主人公说: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要求———这句话道出了税收的本质,公民以纳税的形式向政府让渡出一部分财产权,从而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产权保护。温德尔说,税是我们为一个文明社会而支付的东西———用经济学术语讲,也就是公众依照宪法精神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所必须支出的价格费用。一句话,政府应以“权利保障”回报公民的纳税,义务和权利不可分离。
曹林(北京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