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 见习记者 褚燕娟 通讯员杰夫)南京一市民在都市名园购买了一套高层住房,在买房合同内约定电梯品牌为“东芝”。地下负二层停车场与所购房屋同时交付,但实际交付的电梯品牌却是GFC品牌,且地下负二层汽车通道也被封堵,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该市民联合小区内其他3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白下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更换电梯品牌,同时将负二层地下车库改为汽车停车场。
首次开庭:
业主要求更换电梯品牌
今年1月份,南京白下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凌女士拿出了一份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契约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南京市都市名园的房屋,交付的电梯品牌为“东芝”,地下负二层停车场与所购房屋同步交付。凌女士说,被告实际交付的电梯品牌是GFC品牌,地下负二层汽车通道也被被告封堵,致使地下负二层停车场至今未能交付使用。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开发商辩称,交付给原告使用的GFC品牌电梯系“东芝”的子品牌,而合同中并未约定地下负二层为汽车停车场,自己已依照图纸的设计,将地下负二层作为自行车车库按时交付使用。由于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法院将在庭后进行现场勘查。
法院的庭后调查发现,原被告约定的标准应为东芝(合资)品牌,但没有约定停车场的交付标准,且并未约定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另外,被告提供的电梯和原定电梯的价格相差几百元。
二次开庭:
是否更换电梯业主意见不一
今年5月10日,白下区法院经过庭外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二次开庭,庭上法官将调查结果及调查笔录宣读给原被告双方,经过一番争论后,原被告双方基本达成一致,可以不更换电梯,但是必须要对两个品牌电梯的价差进行补偿。可是,就在双方即将达成共识之际,原告律师接到3位业主的电话,3位业主表示,他们不同意更换诉讼请求,要求开发商必须更换电梯品牌。
法庭宣判:
开发商补偿电梯差价
经过5个多月的审理,白下区法院于昨天下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电梯的交付标准为东芝(合资)品牌,但被告实际交付的电梯为GFC品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可参照被告在违约行为中而实际获取的利益,再将该利益分摊给实际使用电梯的住户。而被告实际获取的利益应为被告在当时购买GFC品牌电梯与原先应该购买的东芝电梯的价格差。
另根据该院现场勘查,行人和自行车均可自由进出地下负二层,足以证明地下负二层已交付使用,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地下负二层为汽车停车场,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地下负二层并作为汽车停车场使用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各业主经济损失8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