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5日电(记者周婷玉、周玮)记者25日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2006年4月底,共有47个国家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决定批准《公约》,成为第六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
《公约》是在2003年11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32届大会上通过的,共9章40条。内容包括:总则、《公约》的有关机关、在国家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合作与援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报告、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
按照规定,《公约》在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2006年1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收到第30份批准书,《公约》于今年4月20日生效。
《公约》生效之际,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布计划自动终止,并将根据《公约》的规定设立两个新的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公布的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将自动转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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