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5月25日讯(记者 纪燕玲实习生唐海英)外嫁女咋不能参与经济社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海口灵山镇新琼村委会榕树经济社的吴亚连将经济社告上法院,这是美兰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外嫁女案件。今天,美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吴亚连是灵山镇新琼村委会榕树经济社人,一直以来都是榕树经济社成员。1997年,她和文昌一个小伙子结婚。吴亚连说,婚后她还住在村里,户口没有外迁,也继续承包村里的责任田,一直自觉缴纳各种税费,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经济社成员资格。但从1998年6月20日至2005年1月30日,村委会分16次给每个被征地的村民分发土地补偿费这一集体利益,却以她是外嫁女为由,扣发土地补偿费13084元。
吴亚连认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因此,妇女虽已出嫁,其户口可不迁出本村,其责任田也应保留,她还是本村村民,应同男子一样享有同等待遇。
吴亚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社给付土地征用补偿款13084元。
开庭时,榕树经济社没有人员出庭,法庭进行缺席审理。此前,榕树经济社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榕树经济社认为,经济社关于出嫁女的土地款分配之事,是根据群众意见,通过召开本经济社各户户主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人多地少,不分给出嫁女土地款。榕树经济社称,经济社没有重男轻女之意,对出嫁女并非一棍打死,若是纯女户,大家同意一位女儿在社照顾父母,准于落户,对父母养老送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