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其不正当攀爬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名男子凌晨攀爬铁丝网不慎被电击伤,日前,嘉定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最终认定被害人陈某承担主要责任,铁丝网所有人市政工程养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000余元。
凌晨爬墙触电
2005年4月18日,来自四川的陈某与同伴一起喝酒聊天至凌晨,喝了很多白酒的陈某浑身发热,竟然跳入环城河中游泳。上岸后,陈某来到市政工程养护公司旁一个狭窄的弄堂内,陈某想攀越带着冬青篱笆的围墙进入养护公司。浑身湿透、只穿着一条短裤的陈某一只脚刚爬上围墙,就觉得浑身一麻,一股电流穿透了他的身体。陈某挣扎着想跳下围墙,但裤子被铁丝钩刺钩住了,人一下子倒挂在铁丝网上。
几小时后,陈某被联防队员发现,供电部门剪断了铁丝,才把他从铁丝网上救下。陈某入院诊断为四肢、会阴击伤,伴深部组织毁损,构成十级伤残。一个半月后,陈某伤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39000余元。为此,陈某把市政工程养护公司和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药费、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75000余元。
被告不愿赔偿
被告养护公司认为,事故虽然发生在其公司绿化隔离带间的铁丝上,但铁丝带电是因为案外人用电故障造成的,且原告陈某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
电力公司则认为,原告陈某外伤是跨越养护公司带钩铁丝网造成的。陈某当时浑身湿透,长时间挂在铁丝网上,而铁丝网缚在电杆上,与接地扁铁接触,接地扁铁因案外人电路短路而通过电流,微弱电流持续数小时通过原告身体,导致原告陈某被电灼伤。原告陈某所受伤害与电力公司无关,供电设施本身是安全的,电力公司也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电力公司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伤者自食其果
经查明,养护公司冬青篱笆内铁丝带电,是因为铁丝缠绕在电力公司所属电线杆的接地扁铁上;接地扁铁带电,是因为附近某用电单位电路短路,低压电流传至电线杆接地扁铁所致。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对电线杆的接地电阻测试发现,该扁铁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满足规定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陈某在四月凌晨下水,在全身湿漉,仅着短裤的情况下,不正当攀越篱笆围墙,导致被电流击伤,又因为陈某是在酒后,故没能及时挣脱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陈某自身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就铁丝带电原因分析,接地扁铁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标准,扁铁本身对原告不能直接造成损害,但养护公司将铁丝与电线杆的接地扁铁接触,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增加,因此被告养护公司有一定过错,而电力公司对原告陈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