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将持统一证件上岗
2007年1月1日起民警将一律使用新警察证北京等6省市率先配发
本网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王宇见习记者徐伟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民警将一律使用人民警察证作为民警身份的凭证,各地自行制发的警察身份证件停止使用。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广东、陕西2个省的部分基层和一线公安机关,将从2006年6月1日起率先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这在建国以来我国公安史上尚属首次。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人民警察证在外观式样和工艺材质等方面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纳入警用装备,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实行分级管理。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在编在职并已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不包括纳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实行现役制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公安机关内部工勤人员以及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等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民警退休、调离公安机关、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劳动教养等情况下,要分别及时收回或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以表明警察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社会上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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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颁布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公安民警证件始终未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随着目前跨区域执法办案和国际警务合作日益频繁,对统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件提出了客观要求。为严格规范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公安部依据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将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