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岁女孩改名后起诉索要抚养费生父以姓名不符为由抗辩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张娟一名女童在父母离婚后更改了姓名。数年后,当该女童起诉生身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其父以起诉女童姓名与其女儿姓名不符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将每月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增至400元,并给付其女相应医药费。
陈女士与冉先生原系夫妻。多年前,由于感情破裂,陈女士和冉先生离婚了,他们的女儿被法院判决随母亲一起生活,母亲为其更名为陈晓(化名)。法院当时判冉先生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50元。一晃数年,陈晓9岁了,在离婚后的这几年里,由于陈女士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陈晓与母亲的生活并不宽裕。但为了孩子,陈女士还是想尽办法让女儿上了一家“贵族”小学。
最近一两年,陈女士既要治病,又要供孩子上学,生活陷入窘境。她认为,孩子父亲给付女儿的抚育费,在现在看来是明显偏低了。为了能得到孩子父亲更多的抚养费,陈女士决定诉诸法律。于是,陈晓在母亲的支持下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负担她小学期间已支出教育费用的一半,负担她医药费用的一半。
但是,陈晓的名字给她带来了麻烦。她的父亲在开庭时表示,他与陈某所生之女姓冉。他与陈某离婚后,孩子随其母生活,此事实已经两审法院判决予以认定。现在原告陈晓是谁,他不清楚,所以他认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请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经调查,证实陈晓近几年来共花去医药费1200余元;另外,三年来她每年交纳学费1600元,共4800余元。
该法官认为,现原告正在接受小学教育,被告现给付的抚育费数额偏低,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需要,被告应适当增加抚育费,增加的数额应参照被告的经济状况予以确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每年交纳1600元的学费一节,因不属于必要的教育开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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