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下发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
企业安全机构可提罢免矿长
本网北京6月13日讯记者蔡岩红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可对矿长提出罢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国有重点煤矿要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的。
指导意见要求,国有煤矿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是,力争到2007年使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比2005年下降25%以上,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0%以上,降到0.8以下,产量在600万吨以上的煤矿率先达到国际水平,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5以下,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0%以上,降到0.7以下,实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