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苏东华)6月13日上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残疾女向生父讨要住房的案件。据了解,住在海口市龙舌路的残疾女子阿兰(化名),因父母离婚后,她跟随其母亲生活,当时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将一部分房屋分给她和母亲居住使用,没想到她父亲将这部分房屋占用。
阿兰:房屋被占用
阿兰今年25岁,是残疾女子。1974年,她的父亲王先生与母亲登记结婚?熏并生3个女儿。阿兰的大姐已出嫁,二姐和她均未出嫁,她自幼手有残疾,一直跟随母亲生活。2001年3月5日,父母感情破裂后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押父亲抚养二姐,母亲抚养她。她家在海口市大英村的一套房产,第一到五层归父亲王先生所有,第六到八层及土地使用权归母亲所有。离婚协议在2001年3月5日被白龙乡人民政府颁发的龙字第11号《离婚证》予以确认。
阿兰对记者说,父母离婚之后,楼房第六至七层供她和母亲居住使用(八层为晾台)。没想到在2005年5月7日父亲却违背离婚协议约定,与一姓黄的女人将她和母亲赶出家门,并设置妨碍、非法侵占了第六至八层房屋,用来居住并经营房屋出租。由于阿兰残疾未能找到工作,与母亲两人相依为命,生活困难。她和母亲多次向父亲和黄女士交涉退还房屋之事,但没有答案。
与此同时,阿兰和其母亲请求美兰区人民法院确认《离婚证》中确认的离婚协议内容有效,并判令父亲履行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以及要求黄女士停止侵占、排除妨碍并搬离第六至八层房屋,交还给她和母亲居住使用。
生父:女儿不能充当原告
庭审中,王先生和黄女士向法院答辩称,阿兰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她对第六至八层房产权主张没有根据。由于王先生健在,阿兰不存有任何权利。在王先生与其母亲协议离婚时,阿兰年满20岁,父母对其抚养义务已尽完。
王先生和黄女士还说,白龙乡龙字第11号离婚协议的内容违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只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没有对债务进行分割,确定离婚当事人应承担的债务。另外,离婚协议财产处理的第2条:第六至八层及土地使用证归阿兰母亲所有,第一至五层归王先生所有,这一内容违背了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建筑物分离。因此,人民法院应认定这份离婚协议的内容是无效的。
庭审辩论中,双方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效”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当天,美兰区人民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