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始至终不曾供认实施过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称为“零口供”。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履行检察职能,自去年以来成功办理了一系列“零口供”案件,判决率为100%。
关键证人法庭突然翻证
前不久,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移送至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案情很简单:因为普通邻里纠纷激发矛盾,男子黄某用砖头将人头部打成轻伤。
可就是这么一件看似简单的案子,却看得年轻的检察官孙勇直皱眉头。原来黄某始终否认自己曾持砖打人,现场虽然有不少围观群众,但都是同村村民,不愿得罪人,除仅有3人证实看见黄某持砖伤人外,其余人作证时均含含糊糊。
办案检察官对3名控方证人进行了证据固定,检方对黄某提起公诉。法庭上,两名证人全盘推翻了以往的证言。检方果断决定将两名证人涉嫌伪证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
两名证人认识到已触犯刑法,很快交待了黄某家人多次上门干扰,由于不懂法又碍于情面,于是上演当庭翻证的闹剧。黄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雇凶老板”反被聪明误
去年5月,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郑军等人故意伤害案,这又是一起典型的“零口供”案件。第一被告人郑军始终不承认曾指使其他几名被告人殴打朱某,虽然第二被告人陈飞多次供述受郑军指使、召集他人殴打朱某,但是,陈飞并没有与打手们讲明“幕后老板”,反而声称自己与朱某有矛盾。陈飞的供述成为唯一直接指控郑军涉嫌犯罪的证据。可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陈飞却全盘推翻以前的供述。
对此,检察官处变不惊。办案人员及时与驻所检察官及看守所联系。
果然,没过几天,驻所检察官传来好消息,陈飞写给郑军的“就按商量的办,请你放心”的纸条被看守所截获了。经说服教育,陈飞终于交待出郑军曾传带纸条给他,让他把事情全部揽到自己身上,并答应日后给他补偿。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判处郑军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其他几名被告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检察长点评:
这是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比较典型的两起“零口供”案件。“零口供”案件的出现,是对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及证据把握能力的一次新挑战。办理这类案件,既符合刑诉法第46条规定的精神,也有助于检察人员淡化、弱化对口供的依赖作用,全面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有效矫正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证据、轻无罪及罪轻证据的倾向,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真正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