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安全地送达邮件,消费者往往选择比平信价格稍高的挂号信,然而一封迟到两天的挂号通知单,造成价值990元的比赛观摩券失效,这笔损失该由谁买单?浦东新区消保委认为,邮局应根据用户的实际损失酌情给予补偿。 最终,邮局同意给予消费者400元补偿。
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龚女士投诉称,她于5月14日下午接到邮局的挂号通知单,信内是一份5月14日摩托车世界杯比赛观摩券,票价为990元。然而,接到通知单时已经错过了观看时间。龚女士仔细查看挂号通知单,发现其到达邮戳时间为5月12日,也就是说在邮局耽搁了两天才送到她手里。龚女士当即向邮局提出赔偿要求,然而却被告知:“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挂号信延误只能赔偿挂号费。”对于邮局的解释,龚女士感到无法接受,于是投诉到浦东新区消保委。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挂号信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而根据国内邮政部门的相关规定,邮件延误或丢失,最多给予邮费的2倍赔偿。
对此,浦东新区消保委认为,消费者将所寄物品交付邮政部门并付清费用后,双方成立邮政合同关系,邮政部门负有将物品安全、及时运抵寄运目的地的义务。物品在邮寄途中丢失或延误,造成用户损失的,邮政部门负有过错责任,邮政部门对非保价邮件丢失或延误的处理规定属于单方面规定,有违公平。另外,邮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在与其他法律相冲突时应以其他法律为准。因此,此案应适用《民法通则》,邮局应根据用户的实际损失酌情给予补偿。最终,在消保委的调解下,邮局同意给予消费者400元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