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
新报讯记者王晶将自己的房子卖给房屋中介公司,签了合同交了钥匙,却因为不同意办理房屋委托销售公证而拿不到房款。在经历了半年的交涉以后,居民小郭终于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中介公司要在30日内,将房款和违约金支付给小郭。
去年9月15日,小郭和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调入合同,约定小郭将其所有的95平方米的翠亨村房屋出售给广厦公司,广厦公司承诺于该房屋腾空并公证完毕起30天将全部钱款41万元一并交予小郭。合同签订后,小郭在2005年10月29日将该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给了广厦公司。
2005年11月2日,双方共同前往开发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并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广厦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支付给小郭房款41万元,后双方因办理公证内容发生争议,小郭主张应依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买卖公证,而广厦公司则认为应当既做房屋买卖公证,同时做房屋委托销售的公证,因协议不成,双方没有完成公证,广厦公司也没有向小郭支付房款。小郭一纸诉状将该公司送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双方既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履行买卖合同公证之手续应属合理行为,而委托售房之公证则与买卖合同无关,广厦公司坚持办理公证遭原告拒绝,其因此拒绝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小郭支付房款并依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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