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透露,根据部署,山东将确保在2006年底新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100万人。该省还要求,农民工参加医保要坚持低费率,按照工资总额的1.5%至2%筹资;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可以不缴费。
山东要求,在医疗保险方面,要积极探索社区医疗服务平台在保障农民工医疗方面的作用,发挥社区医疗便捷、低廉的优势,实现社区医疗和医疗保险工作的双赢。当前,全省要在较低的筹资水平上,把尽可能多的农民工覆盖到工伤和医疗保险制度之内,化解他们最突出的风险。
大中城市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作为主要输入地,要尽快出台政策,以雇用农民工比较多的行业和企业为重点单位,抓有影响的大户参保,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地区要研究制订输出地参保政策,通过劳务中介组织办理参保。
据介绍,山东将优先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单独为农民工参保缴费,不能以没有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为由,拒绝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重点解决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地在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时,要坚持“保大病”的原则,解决农民工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各地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和享受待遇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一视同仁。
当前,重点是要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要坚持低费率,由用人单位缴费。农民工医疗保险按照工资总额的1.5%—2%筹资,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可以不缴费。
(傅晓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