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75万致国家损失4亿多
海南工商行一主任领刑13年
法制网讯 记者杨燕生 海南省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原主任李家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75万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4亿多元,最终被判刑13年。 这是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近日向媒体通报的一起商业贿赂大案。
2005年3月,海南检察分院接到举报,原海南省工商银行干部李家祥受贿200万元。调查发现,1992年8月,李家祥在担任海南省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主任后,认识了海南一酒店总经理马某。马某要求李为自己的公司办理信用证,并许诺事后给予好处,李表示同意。
1995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伪造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方式,以5家公司名义,向海南省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开出8单远期进口信用证,金额共计3021万美元。李家祥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详细调查这些开证企业背景和资产的情况下,批准开出这8单信用证。
1996年2月至12月,该公司用同样方法,再次申请了12单远期进口信用证,金额共计3080万美元。为感谢李家祥,马某按事先约定,从公司的手续费中提出20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家祥。
由于上述公司无力偿还信用证款,海南省工商银行陆续将未归还的款项转为贷款,后将所有贷款共计人民币4.5亿元认定为损失类贷款。
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李家祥担任海南省工商银行椰城支行行长,其间又为另一家公司违规办理了6笔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家祥从中分得好处费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