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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激发起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就得借鉴已有的立法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证人保护法》,使我国内地也有专门的法律和机构对举报人提供“特殊保护”,以遏制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恶性事件发生。
武汉市某区检察院日前通过秘密方式向一名举报有功人奖励了8000元奖金。至此,在“举报宣传周”活动期间,武汉共有9名举报有功人员受到奖励,奖励金额共3万元。
各地在“举报宣传周”对举报有功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且向社会公开奖金数额,无疑会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调动其举报积极性,有利于检察机关获取更多查案线索,查处腐败案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从当前举报人的境况来看,对举报人的“保护”比“奖励”显得更为重要,倘若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奖励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举报人即使得到了“重奖”,可要是再遭遇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其举报的“成本”则远远不是举报奖励所能够弥补得过来的,其举报的积极性也会随之一落千丈。再说,向社会极力渲染举报奖,多少会给举报人涂抹上“图利”的暗影,对鼓励举报也会产生负效应。大凡正义的举报者也并非冲着举报奖励而举报。
最高检曾有一项统计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报复致残致死案由每年不到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今年以来,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频频见于媒体。
从一幕幕令人触目惊心的举报人遭打击报复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到在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同时,更应该对举报人采取严格的保密保护措施。而在我国,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条款都是一些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也过窄,仅限定在保护举报人本人而不包括举报人的亲属;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也存在缺陷,对举报者泄密事件不断发生,这往往会将举报人及其亲属推向十分危险的境地。可见,只在法律上设定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是很不够的。这也是我国举报案件署名率不足1%,各级法院的证人出庭率平均不到10%的一个主要原因。
世界上不少国家不仅单独制定了《证人保护法》,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制定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采取24小时保护措施,香港民众由此对廉政公署产生了较强的信任感,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证人出庭作证率达到了99%。可见,要真正激发起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就得借鉴已有的立法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证人保护法》,使我国内地也有专门的法律和机构对举报人提供“特殊保护”,以遏制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恶性事件发生。
今年的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已落下帷幕,要想把在“举报宣传周”中高涨起来的举报热情持续保持下来,恐怕还在于“举报宣传周”活动之外保护好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要防止群众举报热情的跌落和积极性的下降,还得建立起一个长效的举报人保护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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