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裁判 获刑18个月
云浮首次对此类行为作出刑事判决
本报讯(记者庄杨杰 通讯员潘展云 曾建华)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不断上访甚至采取偏激手段,一边是被执行人的故意“人间蒸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昨日上午,云浮市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一审在新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为逃避执行赔偿死亡金等长期外出,去向不明,造成法院判决难以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介绍,被告人梁某是新兴县里洞镇人。2001年10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民事方面判决其赔偿死亡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共102905.6元。梁某刑满释放后为逃避执行长期外出,去向不明,造成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则不断上访甚至采取偏激手段,造成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梁某进行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梁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检察院也不抗诉,梁某将成为云浮市第一个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被判刑的人,该案的宣判表明,拒不执行法院裁判,面临的将不仅仅是舆论和道德上的谴责,更有可能被刑事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