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贺文华)记者昨天获悉,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通知,针对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规定这一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看到,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解释,本通知所称的“艾滋病防治事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以下活动: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以及其他促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公共活动。
通知还要求,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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