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瑜记者高冰洁)7月12日,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复婚,复婚后再次申请离婚的案件,并依法判决原告周某(男)与被告孙某(女)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孙二人于1999年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纠纷,周某于2002年5月和2003年1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被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性格不合多次起诉离婚后又复婚,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6月周某再次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后,双方互不来往,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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