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俩行窃暴露的歹徒,用刀逼住房间内的老太太。大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兼中山分局局长宋诚只身当人质,成功劝降劫匪(《华商报》7月17日)。让我对这位公安局长肃然起敬的并不是他的勇敢,因为诸如这种英雄事迹我们能经常看到,我所感动的是,他这种勇敢行动的背后,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
因为,以前按照惯例,警方处理此类情况,普遍采用的都是等待时机当场击毙歹徒的方法,这样可能避免人质受伤害,当然更重要的是不会为警方人员带来牺牲。而与此相关的是,近来我经常在一些报上看到,对歹徒“当场击毙”的字样。前不久,长沙市芙蓉区公安部门为了打击街头“两抢一盗”,除了在大街上增加荷枪实弹的巡逻警察,还公开向社会发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的警示。而更早些时候,广州市有关领导在广州治安形势分析会上要求,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民警安全的情况,民警要敢于开枪。平心而论,对于穷凶极恶的歹徒,“当场击毙”是合法的,而且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无论如何,警察开枪都必须做到慎之又慎。
因为,警察也会有滥用枪支的情形,对于不必要开枪的情形时,出于某种抓捕便利甚至泄愤,警察会借助于鼓励开枪口号,滥用开枪的权力,这在近些年媒体的披露中并不少见。更为重要的,就是在能合法开枪的情形下,警察仍然要慎重对待开枪的权力,因为,我们必须考虑到开枪后果的严重性,开枪非死即伤,后果不可逆转。同时,开枪伤及的对象尽管是违法犯罪嫌疑人,但仍然是人,对于这些违法犯罪嫌疑人,我们仍然要尽可能地保障其人权,在没有必要剥夺其生命权时,就不必开枪。所以,警察就是在能合法开枪的情形下,也是要考虑到两点:一是要考虑是否有必要性;二是要考虑紧急性。如果在没有必要性和紧急性的情形下,就是合法开枪,也不一定符合“保障人权”的宗旨,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能受到人们道义上的责难。
因而,鼓励警察在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果断开枪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必须让警察时刻在头脑中有“保障人权”的弦,让他不会随意开枪。我也更愿意听到宋诚这样的尽可能让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感化下投降的消息。(江西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