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强迫同龄女孩卖淫,两男子分别被判刑。
2005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20岁的王强到中央门附近的一家网吧,与在此等候的同伴、19岁的李立会合,后挟持同龄的女孩雯雯到韶山路的一间平房里。 王强要求雯雯到洗头房卖淫,可是雯雯不答应。见状,王强举手就抽她的嘴巴,直到她牙龈出血才罢休。不料,雯雯还是拒绝,这下王强火了,赶走了平房里的其他人,对雯雯实施了强奸。半小时后,其他人陆续回来,大家继续用言语吓唬、劝说雯雯去洗头房上班,结果雯雯还是不从。王强气得解开皮带就对她的脸部抽去,并拿出一把约40厘米长的尖刀威胁她。
第二天上午,雯雯被带到小市附近的一家洗头房,她一直哭泣着,不肯就范。当天下午,她见王、李二人暂时离开,趁上厕所之机逃走,并向警方报案。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王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00元;李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文中人名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