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说把财产给女儿
第二份说给孙女并说以此为准
第三份又说给女儿
到底该以哪份为准?20多年不来往的儿女对簿公堂
关键人物:潘梅(化名)(本案的原告,潘家女儿);潘东(潘家儿子,本案的被告)
核心事件:2004年9月10日,丽水老人潘平(化名)去世,享年94岁。 老人留下一套房子,坐落于丽水“紫金山路26号”。围绕这套房子,老人还留下了三份遗嘱。
但是,蹊跷的是三份遗嘱变化颇多,出现了“给孙女(即儿子这一方)”和“给女儿”两个迥异的内容。正是因为这三份遗嘱,几乎有二十多年没有来往的儿女对簿公堂。
1 第二封遗嘱上说“如果再有遗嘱,完全不算数”没想到第三份还是出现了……
潘平在1979年从东北回到老家丽水,妻子已经亡故。老人有一对儿女,儿子潘东在庆元,女儿潘梅在丽水。老人回来后,先在女儿家住了几年,后来就一直住在“紫金山路26号”,也就是后来老人走后房产继承纠纷的中心。
潘平老人去世后,儿子女儿围绕房子起了纠纷,他们各自拿出老人分别立给他们的遗嘱为证。
第一封遗嘱写于2003年5月8日,大致内容是老人有生之年都是女儿照料的,“紫金山路26号”就留给女儿了。
第二封遗嘱写于2003年9月10日,内容却与第一封大相径庭,说要把“紫金山路26号”赠于孙女潘玲(化名)。老人甚至还在遗嘱中写道,因为“我女儿潘梅将会出来争执”,“特别声明:日后所立遗嘱不是本人心愿,可能会受到女儿逼迫,再写遗嘱,完全不算数。”
令人惊讶的是,第三封遗嘱还是出现了,女儿潘梅出示的这第三封遗嘱上写明:还是将房子给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
2 一审判决采纳了第二封遗嘱
因为遗嘱内容迥异,两位都已退休、年近古稀的兄妹闹上了法庭。妹妹潘梅是原告,哥哥潘东是被告。
今年4月20日,莲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采纳了第二封遗嘱。因为哥哥提出第三封遗嘱上爸爸的签名不像,后来,丽水市检察院鉴定,确实不能确定是同一人书写。
这样,第三封遗嘱就不被法庭所承认了。那么,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有多份遗嘱,应以最后一份为准,因此,那个表示将房子赠给孙女的,并且强调“再写遗嘱,完全不算数”的第二封遗嘱成了老人的真实遗愿。
对这个判决,女儿潘梅“坚决不同意”,案子到了丽水中院,7月4日开庭没有宣判。
3 其中的几个争议点
1.妹妹方:妹妹的代理律师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的赵丽军说,这被一审确认的第二封遗嘱是有争议的。因为第二封遗嘱,尽管言辞凿凿地写着“再写遗嘱不算数”,但却是电脑打印的。赵律师给记者看了那封遗嘱,除了老人的签名,其他都是电脑打印排版。
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如果算作自写遗嘱,要求是必须亲笔写的。如果算作是代写遗嘱,也没代写人签名。而且这封遗嘱上老人的用章与其他几封遗嘱以及老人信笺来往中用的私章完全不一样,真实性值得怀疑。
2.哥哥方:哥哥的代理律师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的叶家红认为,老人最后把房子留给孙女是说得过去的。叶律师提供了很多新信息,她说,除了遗嘱,老人还留下了20多封信,都是与孙女之间写的。信的时间也都在2003年、2004年,也就是老人去世前的一两年内,信的内容是连贯的,有提到生活无人照料,甚至要孙女去救他,叶律师说把这些信连起来看,其实它要比遗嘱更能反映老人在那段时间的真实想法。
4 记者探访
法院的工作人员说,现在的人钱多起来,尤其是房产一栋就是几十万,房产继承的纠纷也就多起来了。
“紫金山路26号”,位于丽水城郊丽东村,距离公路大约百米,是一栋两间两层的简易房,一共89平方米。丽东村的村民说,房子是老潘的女儿和女婿向当时的大队争取到地基陆续盖起来的,20多年来,老潘的女儿有时会过来,但儿子几乎没来过,他们一开始都不知道老潘还有个儿子,到最后几年,老潘的孙女倒是来过几趟。
女儿潘梅说,哥哥嫌弃爸爸成分不好,20多年跟父亲、跟她都没来往。但是,女儿和女婿说他们也想不通,爸爸为什么要写这样的信,也许那个时候正好是自家开了个店没空去照顾他,老人太寂寞了…
而哥哥一方的情况,由于暂时没有联系方式,没能进一步了解。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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