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27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收费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费、版权使用费是否将达百亿元之巨等问题作出具体解释。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介绍说,即将出台的收费标准只会规定收取费用的上限,具体收费细则会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本报记者 龚小莉
两协会不会重复收费
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量非常大,无法一对一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使用作品,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目前已确定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两家共同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但这不意味着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至于两个协会是统一收还是按比例分别收,根据规定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另外,国家版权局要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收取版权费不需听证
王自强说,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而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
收费达百亿传言不实
据统计,我国的卡拉OK经营场所有10万多家,一些人把经营场所和收费标准简单相乘,得出了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使用费将会达到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巨额数字,并对这笔“巨资”的使用表示了关切。王自强称,这个数字是非理性的。如果此项版权收费能够达到百亿之巨,依照版权收费仅不到经营总额1%的比例推算,整个卡拉OK经营场所的年收入将达到数千亿甚至上万亿,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他解释说,按照有关规定,版权收费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场所协商解决。各地经济水平不一,同一地区的各卡拉OK经营场所也规模各异,这些都影响着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数字。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仅仅是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
版权费不会转嫁消费者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