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收购人可选择要约收购方式
法制网北京8月1日讯记者周芬棉中国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多项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分为两种,即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在要约收购中,投资者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要约,为全面要约收购,仅向部分股东发出的收购要约为部分要约收购。此次修订后的《收购办法》,将过去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可以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即收购人可以选择全面要约收购方式,或者选择部分要约收购方式。这样做的目的,使投资者有了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充分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
另外,新修订的《收购办法》在多方面体现了强化监管的立法精神。一方面是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以及公平对待股东、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等,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中,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有利于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简化了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方式,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方式,加大了持续监管的力度。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是资本市场高度活跃的助推器。新修订的《收购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有利于形成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上市公司借助证券市场平台做优做强做大。
据了解,为保证《收购办法》的顺利实施,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将随后发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将制定相应的配套业务规则。同时,中国证监会将加强业内培训,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利用并购重组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予以严惩。
共八章九十条的新《收购办法》将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届时原有相关法规同时废止。(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