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16日电(记者杨金志卫建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15日对“依视路”眼镜商标遭侵权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要求上海成洋光学眼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依视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不过,法院对依视路公司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9年和2001年,依视路公司在我国先后获准注册了“依视路”和眼睛图形两个商标,用于眼镜及包装盒、以及光学器材等商品。根据协议,上海依视路公司对上述两个商标获得独占许可。
2006年年初,在江苏丹阳的眼镜市场广成眼镜批发部,有消费者购买到了商标为“依思路贝尔”的加硬加膜树脂镜片,生产商是上海成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成洋光学眼镜公司对此并不否认,但表示该商标是委托他人设计的。
法院比较原被告双方的商标标识,认为“依思路贝尔”与“依视路”读音相似,且前者标识中的“贝尔”字号明显小于“依思路”;“依思路贝尔”的图形商标与依视路眼睛图形亦十分近似,两者都会让人联想到眼睛。因此,法院判定双方构成近似,成洋光学眼镜公司已侵犯了依视路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至于认定驰名商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认为,法院已认定成洋光学眼镜公司的行为侵权,在原告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法院不需要对涉案的两个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判断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