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伪造男方身份证、签字等将双方共有房屋出售。起诉后,一审判决交易无效,购房者及相关部门提起上诉。昨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未作判决。
前妻伪造签字卖了共有房屋
钱先生与孟女士原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购买位于沙河口区南平街房屋一套,产权证记载钱先生为房屋产权人。
2001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南平街的房子归孟女士所有,但之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1年12月,双方又签订赠予合同,约定孟女士将该房一半赠予钱先生,并对合同进行公证。
2003年8月,孟女士假冒钱先生名义,以房证遗失为由向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申请补发新房证。8月22日,该中心对此进行公告,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后予以补发,之后9月25日即为孟女士补发房证。
2004年11月,孟女士以钱先生名义与一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提交不真实的钱先生的身份证、户口簿、签字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二手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等。审查后,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去年4月,一直在外地工作的钱先生回到大连后,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撤销其为购房者颁发的房证。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部门未认真审查,为购房者发放的新房证违法,应予撤销。
一审撤销房证引来三方上诉
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撤销为购房者颁发的房证。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及本案第三人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购房者均提起上诉。
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及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认为,2003年9月25日,工作人员将房证缮制完毕并按管理程序控制在发证窗口,直到11月24日,公告期满2天后,才由孟女士持钱先生及本人身份证领走。
同时,孟女士提交的补发房证的申请、身份证明、户口簿等都证明其与钱先生仍是夫妻关系,对该房屋孟女士有合法共有权,其以共有者身份申请补发房证,对此法律上没有明文限制。因此,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其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同时,该购房者上诉称,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昨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针对上诉,钱先生代理人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巍认为,从补发房证到办理过户手续,有关钱先生的证明文件、签字均为伪造,根据相关法律,房证理应撤销。
一审、二审中,作为本案第三人,孟女士均未到庭。
首席记者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