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20 6:48:54 晨报讯(首席记者纪永江)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发生在停车场内车辆受损或被盗的情况也逐渐增多,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种情况下车主利益受损,停车场是否该承担责任呢?针对近期大连发生的两起案例,律师和消协都认为停车场应该有相关的提示。
8月18日晚,唐女士为了照顾住院的家人将车停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住院部二部停车场内。8月19日6时许,她提车时发现副驾驶后面的车窗玻璃被砸碎,车内物品有翻动痕迹,但未发现财物丢失,唐女士报了警。
唐女士说,医院的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最近由于照顾家人,她多次在该医院停车场停车,也都被收了费用,因此她认为车窗被砸停车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据了解,该医院停车场已经承包给个人,唐女士找到承包人后,其以公安机关还没有破案以及唐女士停车位置有问题等理由拒绝对此事负责。
无独有偶,近日大连市消协也接到一个类似投诉,北京游客吴先生自驾车来大连游玩。8月15日晚入住大连某酒店,轿车就停在了酒店门前的停车场。第二天早上,吴先生发现轿车后备箱被撬,损失少量财物。酒店方面表示,吴先生是免费停车,他们不承担保管责任,而吴先生认为,酒店免费停车是他选择入住的一个原因,因此酒店应该承担责任。
对此,大连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杨庆祥认为,按照《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应当以明确的语言、文字或者标志告知消费者。所以停车场无论是免费的还是收费的,都应该有相关提示。
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世忠认为,事实上,车主和停车场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车辆受损或车被盗,停车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停车场事先声明:只提供停车场地,不尽车辆保管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