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所售房产抵押事实
房产公司被判20万惩罚性赔偿
法制网北京8月21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 通讯员高志海赵文军因房地产公司将已经抵押的房产卖给自己,发现上当的吴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赔偿。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房地产公司与吴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吴女士118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给付20万元惩罚性赔偿款,并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
去年8月6日,吴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认购书,约定吴女士花115万余元购买该公司一套房屋。当天,吴女士交纳了3万元定金。同月8日,吴女士交纳了112万余元房款和2万余元公共维修基金,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吴女士。当日,物业公司向吴女士交付了钥匙。随后,吴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书》和《供暖协议书》,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垃圾清理费、电视初装费等共计8200余元,后又向物业交纳了装修押金和管理费共计4500元。
8月底,吴女士了解到其所购房屋已于购房前被该房地产公司作为抵押物,用于抵押借款担保。吴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该商品房已经抵押、不能办理产权手续的事实,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求确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房地产公司返还118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赔偿11万余元损失,并支付118万余元惩罚性赔偿款,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房地产公司辩称,吴女士买房时已知道该房屋作了抵押,公司的房屋买卖合法,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且房屋买卖合同还在协商阶段,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与房地产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诉争房屋在2005年8月1日已被抵押,房地产公司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吴女士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